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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专栏 | 关于品目1806项下的海关最新处罚案例分析

时间:2024-01-03 08: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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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专栏 | 关于品目1806项下的海关最新处罚案例分析

今天通关网再一次就由于商品归类错误导致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例进行解读,以便大家对于《税则》有更好的了解,避免同样错误。案件情况: 07月30日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开出了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榛子牛奶巧克力制品等8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180631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8%。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180632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0%。当事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最终被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述信息,来自于上海海关官网-信息公开)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一下此次案件中的情况:涉案企业申报的商品编号为1806310000,而海关认定的税号为1806320000,两个税号均属于品目18.06的项下,18.06的品目条文为: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该品目包括各种含有任何比例可可的糖食(包括巧克力果仁糖食)、甜可可粉、巧克力粉、巧克力酱及所有含可可食品(但18章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除外)。添加维生素的巧克力也属于该品目的范畴。本案例中税号1806310000与税号1806320000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夹心,关于“夹心”的定义,税则注释上也已有相应的定义,子目1806.31所称的“夹心”,包括用巧克力包裹,中心有馅(例如,用奶油、糖壳、干椰子肉、水果、果子膏、酒、蛋白杏仁糖果、坚果、牛轧糖、焦糖或上述产品的混合物做馅)的块或条状食品。谷物、水果或坚果(不论是否成块)嵌于整个巧克力当中的实心块状或条状巧克力,不视为“夹心”。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所谓“夹心”需将坚果等馅完全包裹在巧克力中心,而配料仅铺设在上面或嵌于其中的实心块状或条状巧克力则不能算作夹心。

夹心巧克力

非夹心巧克力下面我们再来就巧克力商品稍作拓展,巧克力主要由可可膏及糖或其他甜物质组成,通常加有香料及可可脂,也有用可可粉及植物油替代可可膏的,有时还加入乳、咖啡、榛子、杏仁、橘皮等。巧克力及巧克力食品可制成块、片、条、锭、丸、粒、粉等形状,也有用奶油、果子、酒等夹心的。我们日常食用的白巧克力是由可可脂、糖及奶粉制成的,虽然被称作巧克力,但实际是不含有可可粉的,故不属于税则第18章“含可可的食品”的范围,应归入品目17.04。而含有可可的糖食上面已经提到,其不论比例多少均属于品目18.06项下,故不能将其归入第17章的糖食中。

那么其他可可制的食品呢?关于巧克力饼干和蛋糕,品目19.05的品目条文为“面包、糕点、饼干及其他烘焙糕饼,不论是否含可可”,且18章章注中也排除了“含可可的糕饼点心、饼干及类似焙烘品”,因此它们属于品目19.05的商品范畴。同样的道理,可可制的冰淇淋应属于品目21.05的商品,含可可饮料属于第22章的商品。另18章章注中也排除了“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40%以下的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食品,以及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5%以下的品目04.01至04.04所列食品”,以上商品属于品目19.01的范围。由此可见进行食品商品归类时应综合其成分含量、加工方式、用途、包装规格等信息,仔细阅读章注类注以及品目、子目条文中的相关内容,不可盲目归类。以上仅为笔者的个人观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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