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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侦探 全民大侦探

时间:2018-09-07 12: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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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侦探 全民大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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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充值就可免费享受服务!”陕西榆林,小帅在上网时,点击了色情广告链接,下载注册并登录了某色情APP,小帅没想到,这一下,竟然让他被骗的刻骨铭心。(来源:抽屉视频)

登录APP后,立马也有客服主动联系他,还主动发送多个女孩图片,并对小帅说,只要小帅充值188元,就可以免费观看视频,还可以跟发送女孩照片中的某一个免费发生一次关系。

小帅哪经得起这种勾引,立马给对方转账188元,不过对方却表示,小帅要帮助自己完成4个小任务才行,实际上小任务就是垫付钱款。

小帅立马垫付了260元,900元,2500元,最后一次3000元垫付后,对方说,小帅操作错误,导致账号被封控,要充值才能解封,小帅为了解封,又再次充值4次,可是依然没有解冻。

小帅意识到自己被骗,可是自己已经来来回回给对方转账26万余元。

[@张宁律师 ]

1.每当看到类似案件的时候,总是觉得很奇怪,为何如此老套,如此没有心意的手法却能屡屡得手?到底被害人的什么软肋被对方吃牢了?总结下来,无怪乎两点,贪色,贪财。

2.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这个APP的后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小帅巨额财物。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构成立案标准,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尚不清楚这个APP的诈骗团伙是否还有其他犯罪记录,不过仅从小帅一人身上,就骗走了26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对其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人问,小帅虽然值得可怜,但是小帅的行为如何认定,涉嫌嫖娼吗?

依据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不过具体到本案中,该APP运营方作为行为主体的一方,主观上并非想与小帅发生不法交易,并没有卖淫的目的,因此小帅并不涉嫌嫖娼。

最后,做人,一定要克制自己的贪欲,也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否则只会引火烧身。

对此,你们是怎么看的呢?

关注@张宁律师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榆林头条#

全都是套路,就不能真诚一点么?近日,云南红河,女子被骗2万多后,想着办个信用卡还钱,结果办信用卡的也是骗子,再次被骗6000,接着女子找朋友圈一个自称警察的人求助,结果警察还是骗子,又被骗了6000多。女子哭诉,这世界还有谁是真的么?

(案例来源:西部决策)

9月5日,张女士在微信群看到一则招聘信息,工作内容很简单。看挣钱这么容易,张女士赶紧和对方联系了。张女士按照对方的指示,下了一个app,对方让其刷单,并要求其先垫钱,声称回头会将垫付的钱连同佣金一起返给她。张女士信以为真,垫付了23479元用来刷单。

9月9日,张女士正发愁刷单花了太多钱的时候,其收到了一点办理信用卡的短信,短信声称只要身份证就可以办理,额度高,程序简单。张女士很心动,其按照短信操作流程下载了某银行的app,按照流程签完字之后,客服让她先转账6000元。理由是这是一个重置贷款APP,要先充值,然后放款,如果张女士不充值,就算违反协议。于是张女士转了6000元。

9月11日,见对方承诺的信用账户迟迟没有钱转入,张女士意识到可能被骗了,于是找网络上认识的一位朋友哭诉,对方听闻这件事后,自称就是“警察”,并声称要用技术手段帮张女士追回资金,但需要张女士先转账6347元用于调查。张女士信以为真,就给这位“警察”转了6347元。

结果可想而知,转了这笔钱后,钱没找回来,自称警察的朋友联系不上了。此时张女士方才如梦初醒,自己又被骗了。于是张女士拨打了110报警。

本案中,前两次诈骗一看就是集团作案,有专门的诈骗APP,这种诈骗金额一般较大,一旦被查获,很可能要被判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造成当事人自杀等其他严重后果,甚至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最后一个自称是警察的,则很可能是心血来潮的诈骗,这种如果被抓到会被判多久呢?

《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按照诈骗金额的多少,分为3个量刑层级:数额3000-1万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3-10万以上的,处3-有期徒刑;数额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本案中,关于这个自称是“警察”的人的量刑,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云南省内诈骗罪立案标准为5000元,因此张女士被该“警察”诈骗6347元,男子已经构成诈骗罪,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很想说,怎么到了今天,还有人相信刷单可以赚钱,天上不会掉馅饼,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赚钱那么简单,根本用不着发招聘启事。所以,千万不要心存幻想,幸福的生活只能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

另外还有一点就是,千万不要一时心血来潮骗人钱财,在某些地区,诈骗3000元就可以构成犯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真的不是闹着玩的。

你们觉得,张女士可怜么?欢迎留言讨论。关注@夏天说法,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云南##红河头条#

“你这U盘装的什么?山西太原,一男子携带十几个U盘乘车,民警发现后顿觉异常。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这是十几个优盘里装的竟然都是淫秽视频。

民警询问当事人,你这优盘里有啥你知道不知道,是不是全是这个视频!这男子的狡辩也挺有意思,直接答“里边都是电影电视剧什么的”?民警一听乐了,追问道你这几个人演的电视剧?男子见事情败露,也不装了,繁衍的说了一句,看了,都是看着玩的。

后据男子将交代,他是一名外地务工人员,平常生活单调。通过网站下载了大量视频。这次回老家打算带回去,供自己和工友们看。

应当说,作为古今中外、老少皆宜的的主要娱乐互动,闲暇之余,偶尔观之,确实是美事一桩。但这位工友竟然还本着独乐乐不如众乐乐的原则拿回去大家一起分享,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不过也得说,这位工友还真是“有义气,讲情谊”,这种“好事”还能想着大家伙。

对此,有的网友质疑,那手机是不是也要查啊,浏览器也要查啊!

也有的网友,在家看算不算违法?

【@韩林桂律师 说法】

一、这名男子的行为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首先,这名男子的行为肯定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运输淫秽物品的属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该名男子乘车时携带了十几个装有淫秽物品的优盘,并且要和其他工友分享。这属于上述法律中“运输”行为,同时也有“传播”行为,这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依律可被处于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其次,如果该名男子通过以飨工友的方式牟利,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不过这里要求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比如组织观看收取观看费或者流量费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如果该名男子和工友分享的同时,收取费用,则可能涉嫌该罪名。

二、许多网友关心,那自己在家看、通过手机自己看是否违法呢?

这里给大家吃一个定心丸,如果是自己在家看或者自己通过手机观看,尚不构成违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虽然上述办法规定了不允许查阅,但考虑到自行观看并没有社会危害性,尚不构成违法,所以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予以打击。最多就是是做出行政警告,但不会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另外,网友关心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不是会查个人手机或者浏览器。这个要告诉大家,除非你带着二几十个手机出门,尤其是乘坐火车、轮船、地铁和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否则是没人查的。

这名男子如果只带着一个甚至几个优盘,警察都不会过问。但带着几十个这个有点反常,警方也只是理性检查下,只是没想到真的检查出问题来了。

这里也提醒大家,没事多读书,少看片。更不要学这位工友“独乐了不如众乐乐”,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传播行为,涉嫌违法!

大家平时也看嘛?欢迎留言交流!关注我@@韩林桂律师 !用案例汲取营养,用法律保障生活!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广西南宁,50岁的李某出差期间,突然收到一条银行发来的短信,显示自己的银行卡通过支付宝被消费4200元。李某非常郁闷,自己并没有在网上购物,怎么会有消费记录呢?于是立即联系银行挂失支付,但是资金并未被挽回。随后,李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赔偿42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中午,李某正在出差的火车上,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显示自己的银行卡在支付宝上被消费4200元。李某刚开始还以为是诈骗短信,但是通过网上银行查看后,发现银行卡确实被消费了4200元。

随后,李某立即联系发卡银行,要求紧急挂失,并向银行辖区派出所选择报警,但是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破案,给李某的回复是案件还在侦办当中。

事发后三年,李某在和银行长期索赔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4200元本金及1000元利息。李某起诉的理由为:

第一、银行卡一直在他身上,他也没有将密码告诉他人,不存在他人使用的问题;

第二、他年纪也比较大,他从来不在网上购物,也没有下载支付宝,从来没有收到任何动态口令;

第三、他将资金放在银行卡上,就与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银行就有义务保障他的存款安全;

第四、案发后,他就选择报警,但是警方长期没有破案,他没有办法向嫌疑人进行索赔,只能向银行主张赔偿;

银行对此辩解道:

第一、从程序上来说,本案从案发起,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李某的起诉超过三年时效,应当被驳回;

第二、李某的消费没有通过银行的柜台、ATM机、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操作,李某实际的涉案交易渠道不属于银行的任一交易渠道。李某自发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行为,属于李某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合同履行行为,与银行无关;

第三、李某作为持卡人,第一次将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时,输入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银行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后即可完成操作,以后的操作不需要使用涉案账户银行卡实体,只需凭手机收到的验证码短信或李某自行设置的密码就能进行消费,从而体现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

第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码及支付验证码都由李某本人掌握和控制。李某诉称涉案交易行为发生时,储蓄卡在身上,但是李某自发点击木马网站,按照短信提示的网址链接输入验证码的行为,存在过错,且交易过程不使用实体卡,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根据警方初步调查,本案系李某收到伪基站以银行名义发送的钓鱼链接,内容为积分兑换现金的短信,李某按照短信提示的网址链接输入验证码后,即通过账号支付,被支付宝扣款4630元。

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李某要想让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银行存在过错,但是从银行的辩解来看,本案系李某点击了违法短信之后受到损失的,银行基本上没有过错。

因此,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李某与建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李某的存款安全;

第二、但是本案讼争的交易系通过支付宝平台,该交易的显著特点是无须通过银行卡,仅凭支付宝交易密码或动态验证码即可完成支付。支付宝交易密码及动态验证码由李某本人知晓并掌握,在李某缺乏证据证明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从而导致其本人交易密码或动态验证码泄露的情形下,应认定系李某未能对其重要信息尽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本案损失的产生。

第三、本案涉案交易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支付,并未经过柜台、ATM机等银行的任一交易渠道,银行没有办法采取措施防止储户受损。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李某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并且判决一二审上诉费用都由李某承担。

最后,该案也提醒人们,收到陌生链接,切勿轻易点击,尤其是中奖之类的信息,很容易上当受骗!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守护最美夕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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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湖北宜昌,22岁的单身女子陈女士,在网上闲聊时,认识了一名长相帅气、多金富足的男子何某某,何某某自称自己只有27岁,是浙江杭州一家注明医院的主治大夫,为了能够抱得美人归,何某某从从网上下载了一张韩国帅哥的照片,并发给了陈女士。

陈女士见到后,认为何某某年轻有为,身高1米8,便深深地被何某某吸引,两人甚至不分白昼似的聊天,最终,在何某某的甜言蜜语之下,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以男女朋友的名义在网上交往起来。

眼见陈女士上钩后,何某某便以还房贷、进京培训为由,多次向陈女士借款,截止案发前,已经借了11万多元。

而令人相当不解的是,借了这么多钱,陈女士与何某某都是素未谋面,而且何某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归还过一分钱。

事发当天,何某某再度找陈女士借款1.3万元,但由于陈女士囊中羞涩,便准备找自己的姐姐借钱。

其姐姐得知后,认为陈女士被骗,便要求陈女士报警,而陈女士非但不听劝,反而将姐姐说何某某是骗子的事告诉了何某某,这一下,引来了何某某的破口大骂,陈女士此时才意识到已经被骗。

随着陈女士的报警求助,本案的事实也逐步浮出水面,原来何某某并非高富帅,而是只有初中文化的无业游民,还是3个孩子的父亲。

生活中的何某某,没有固定工作,每天都喜欢在网上海聊,据悉,何某某通过此种方式,共诈骗了39名单身女子,诈骗金额更是高达56万元。

由于诈骗的钱财不是被何某某挥霍一空,就是被其用来买房产,所以被害女生的损失很难挽回。

而令人相当无语的是,在被骗的39名女子中,仅仅有2名女生报警求助,这也在无形中之中,让何某某愈发地嚣张起来。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1、这可真是开局一张嘴,内容全靠编,只有初中文化的何某某,却能将39名女子骗的团团转,令人不解的同时,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网恋有风险,恋爱需精神。

有网友直言,男子何某某之所以能诈骗成功,是将自己打造成了成功人士,而且利用了被害女性急于求成的心理,所以被害人也应当进行深刻的自我反思。

有网友则提出了疑问,从本案中不难看出,何某某都是与女性建立恋爱关系后,再以各种理由借钱,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属于刑事诈骗呢?

无疑,网友的这种疑问很有道理,毕竟在实务中,如何判断借钱属于诈骗,确实是一大难点。

接下来,笔者就站在法律的角度,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2、关于诈骗,比较常见的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诈骗,比如买货物被骗,在这类诈骗案件中,行为人的诈骗方式很容易识别,毕竟诈骗分子一开始就是奔着诈骗去的。

但在借贷式诈骗中,行为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诈骗,比如在本案中,何某某就以恋爱的名义实施诈骗。

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认定何某某的行为属于诈骗,而不是借钱呢?

关于这一点,其实要看何某某在借钱时,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方法、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两个方面综合判断。

本案中,根据警方调查的结果显示,何某某借钱原因,全系自己胡编乱造,借来的钱也都是直接挥霍,没有偿还的意思,所以何某某的行为归根结底还是诈骗行为。

3、按照湖北省诈骗数额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本案中,何某某诈骗的数额刚过50万,所以其刑期应当在至期间,最终,法院对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4、最后,一起很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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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程女士在下班途中接到一个自称淘宝客服的电话,声称程女士的包裹出现了问题,只要按照指示进行操作便可得到理赔款,就当程女士进行银行验证时接到民警电话,挽回了程女士2万多元的损失。

据悉,骗子打电话联系到程女士,告诉程女士的一个包裹检查出问题需要销毁,所以要对程女士进行赔偿。

好巧不巧的是,当程女士回家检查购物记录时,确实发现自己有一个包裹正在运输中,而且快递单号与骗子说的一致,便对骗子说的理赔事宜更加确信。

于是,程女士按照骗子的要求下载了一款app,并提供了一个银行账户,再次下载了一个投屏软件后,正当自己准备用人脸识别认证银行卡时,就接到了民警打来的电话。

民警告诉程女士,有人冒充客服给其打了电话,请不要相信。

为了再次确认程女士不要上当受骗,民警上门帮助程女士检查了手机,确认了银行卡里的钱没有被转走。

程女士事后表示心有余悸,现在的骗子太狡猾了,差一点就掉进陷阱里了,前后就差七八分钟,多亏了人民警察。

1、有网友表示,现在的骗子手段层出不穷,竟然知道程女士的快递单号,也不怪程女士会相信。

2、也有网友说,程女士肯定没有下载过国家反诈中心app,如果下载了,就不会被骗了。

本案中,骗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1、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虽然因为民警的提前介入,骗子诈骗程女士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其行为也属于诈骗,也应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

2、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骗子因为民警的介入未得逞,对其应按照诈骗罪的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骗子的目标是程女士银行卡内的2万余元,该数额属于刑法266条数额较大的情节,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又因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日常生活中,不乏收到假冒客服的电话,要求下载app、点击不明链接、扫描二维码,当遇到这些问题时,应及时和网购平台进行核实,或者拨打官方客服电话核实,在遇到骗子时可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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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玩Soul.app的吗?“跟随灵魂找到你”。去年看明星大侦探的时候被安利的app,下载以后一直也没玩,刚才进去看一眼,全都是征婚找对象的帖子。帖子里标榜自己都很优秀帅哥美女的。感觉现实中这条件不可能缺男女朋友吧。我之前还在里面认识一个专门去suol找对象的男孩子,说他朋友介绍他来这里找对象的。感觉很神奇,真的会有现实中无人问津的人在网络里就能交男女朋友吗?超出了我的认知。

我也想发自灵魂深处的问一句,这个软件真的能找到对象吗?

“外卖小哥9级伤残!”江苏苏州,来自安徽农村的小沈,是某大型平台的外卖员。为了过上更好的生活,晚上10点,小沈依然在接单送外卖。但天有不测之风云,突然出现的一辆车,把小沈撞飞了!

【案情简介】

众人连忙把小沈送至医院,在医院的精心照料下,小沈虽然保住了性命,但严重的车祸,让小沈落下了病根,成为9级伤残。

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理应属于工伤,这是法律常识,基本上每个劳动者都知道。但这种法律常识,放到小沈身上却失灵了。

原来,小沈向公司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公司却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小沈的请求。

小沈难过地说:“我早起贪黑地送外卖,披着外卖员的衣服,坐着外卖员的车。现在出了事故,落下了残疾,公司却把我一脚踢开,我心里好难受!”心灰意冷的小沈,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刘律师Lawyer】

在每个寒冬的夜晚,我们能吃到一份热腾腾的外卖,离不开背后千万外卖员的努力。但众所周知,送外卖风险很高,一不留神就会出交通事故。

面对这种情况,平台首先想到不是承担责任,而是规避风险。甚至为了规避风险,平台设计了一套复杂的外包机制。

一、那么问题来了,平台如何推卸责任?

平台声称,自己与外包公司有一份《平台服务协议》。这份协议明确约定,平台收到订单后,会将订单转给外包公司。这样一来,平台与外卖员之间,由于没有签署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通过这种手段,平台将数以百万计的外卖订单,全部打包给了外卖公司。

接下来,更为神奇的一幕出现了,外包公司推脱称,自己与小沈签署了一份《项目转包协议》,在这份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三点:

第一,双方建立的是承包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第二,小沈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签订该承包协议。

第三,承揽过程中的一切风险与责任,都要由小沈自担。

两家公司说完后,整个事件的脉络逐渐清晰起来:小沈到外卖平台应聘,入职时被要求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第三方外包公司签署承包协议,约定风险自担,然后抢单送外卖。

平台之所以设计这么复杂的入职流程,就是想用法律手段,规避外卖员的送餐风险,那平台可以如愿以偿吗?

二、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外卖员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小沈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拉来了同事小傅出庭作证,可小傅也很迷惑,弄不清自己到底在哪个公司工作。

小傅陈述道,虽然平台没规定什么时候上班,但请假会被扣钱,而且每天如果接单数量不够也要扣钱。同时,小傅还说自己的上级是平台经理,每天要听他的安排。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法院又找到平台的注册公司。注册公司说得很清楚,外卖骑手分为两种,一种叫众包骑手,可以自行下载软件注册接单。另一种叫团队骑手,只能从平台拿到软件注册接单,而小沈便属于后者。

两种骑手最大的不同,是当订单来到时,团队骑手必须服从上级安排进行接单。而且在特殊情况下,团队骑手需要接受平台管理,进行排班。

听完这一席话,法院有了最终看法:

首先,小沈属于团队骑手,需要接受平台管理,并且还要遵守一定的考勤规则。

其次,小沈从事的外卖配送业务,就是平台的主营业务,两者并无区别。虽然小沈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但整个注册流程均委托给了外包公司。事实上,小沈没有承包外卖配送业务的真实意愿。

最后,小沈薪资的发放金额需要平台确认,发放标准亦由平台制定。这就是说,虽然形式上平台把薪资发放过程委托给了外包公司,但实际上,该薪资的最终结算方仍是平台本身。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此事有了最终判决,小沈也可以依据劳动关系,去申请工伤认定。但在这个世界上,还有多少外卖员因平台转移风险需要,被不明不白地注册成了个体工商户。一旦外卖员出事,想维权也无处诉说。

平台已从社会中攫取大量利润,相关股东早已实现财富自由,为何平台不能肩负起本来就应该承担的责任?我想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外卖员同大多数人一样也是劳动者,而每一位劳动者,都值得被尊重。

这个案例能说明很多问题,对此你怎么看?欢迎收藏。

关注刘律师Lawyer,了解案例背后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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