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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法规饲料和食品 兽医饲料销售

时间:2020-10-19 22: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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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法规饲料和食品 兽医饲料销售

罗马尼亚沿海检查第一周罚款超过 440,000 列伊

ANSVSA 检查员宣布“ 年夏季指挥部”检查员第一周活动的结果。

他们检查了海岸上的 200 家餐饮和零售店。

此外,还没收了 149 公斤不适合人类食用的食品(肉类原料、成品),这些食品被送往中和单位。

国家卫生兽医和食品安全局 (ANSVSA) 的检查员周六宣布,他们在沿海检查的第一周就处以超过 440,000 列伊的罚款。中和了 149 公斤的肉类和其他不适合的食物。

ANSVSA 检查员宣布“ 年夏季指挥部”检查员第一周活动的结果。他们检查了海岸上的 200 家餐饮和零售场所。

“对于在控制期间确定的违反兽医卫生法规和食品安全的情况,实施了 50 次违规处罚,共计 443,600 列伊。在这些检查中,兽医和食品安全检查员还向被审计的经营者提供了建议。已经确定了纠正发现的不符合项的最后期限和审查它们以验证其纠正的最后期限”,这在 ANSVSA 公报中有所体现。

此外,还没收了 149 公斤不适合人类食用的食品(肉类原料、成品),这些食品被送往中和单位。

“在发现的主要违规行为中,我们提到:在未经兽医健康和食品安全批准的地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食品;食品包装和标签不当,用于储存和回收,以及根据现行法规进行的无标签营销;生产空间的卫生条件不足;食品储存不当”,该文件还指出。

来自“ 年夏季指挥部”的兽医在黑海沿岸的所有度假村以混合小组的形式开展官方控制行动,但也与其他负有控制责任的国家机构合作。

ANSVSA 通过康斯坦察局向感兴趣的人提供“Summer Season Command ”的电话号码:0786 577 007,在那里可以发出通知或获取有关食品安全领域各个方面的信息。此号码与 ANSVSA 呼叫中心号码同时使用:0800.826.787,可从任何电话网络免费拨打。

位于罗马尼亚海岸的单位由 年夏季季节司令部的官方兽医监督和验证,公报中也有规定。

罗华新闻社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兽医行业准入制度,把守着兽医行业准入的大门。对保证兽医从业人员准入质量、保护动物健康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执行兽医行业准入制度,是提高兽医从业者素质、促进兽医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与执业医师、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等考试一样,是由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同于以往任何一次兽医方面的考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被称为“兽医国考”。

,借鉴其他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主流模式并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国家农业农村部出台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考试是检测兽医从业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向来是“难者不会、会者不难”。准入性考试更是有准入基本要求,所有能够达到要求的都可以拿到资格。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机考),其中兽医全科类考试分为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个科目,总题量为400道,总分值为400分。

基础科目包括兽医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动物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物化学、兽医病理学、兽医药理学。

预防科目包括兽医微生物与免疫学、兽医传染病学、兽医寄生虫学、兽医公共卫生学。

临床科目包括兽医临床诊断学科学、内科学、兽医外科与手术学、兽医产科学、中兽医学。

综合应用科目括猪、禽、牛、羊、犬、猫和其他动物疾病的临床诊断和治疗。

通过上述公告的具体说明,可以看出执业兽医资格证考试涵盖了畜牧兽医专业的多门课程,具有知识覆盖面广内容丰富题量大等特点,通过该考试有一定难度。

执业兽医考试口诀班

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具体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持有或者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三十条 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应当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三十一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二条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因没有种畜禽而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说明文件。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进口的种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培育;培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五条 蜂种、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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