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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诱导客户贷款 银行工作人员诱导客户贷款 处罚

时间:2021-08-20 03: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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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诱导客户贷款 银行工作人员诱导客户贷款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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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居然这样公然诱导(同意)客户用来资金周转,涉嫌诱导(默许)客户套现。

这合法合规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银行恶意诱导客户,为何这种行为银行任意其发展,明明其中就有猫腻,你也无非就抓住一个年龄大的人诱导,这种行为应该判决银行全赔偿,以后看到银行都怕

这个是银行在诱导储户上当。实际上带有欺诈行为。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湖南益阳,任阿姨看到银行揽储推销,存款400元,存30年可得14.5万。于是便凑了400元存了进去,30年后任阿姨拿着存单到银行兑现,银行的回复让任阿姨顿时傻了眼。“养儿成家、养老幸福,储蓄现金400元,储期30年,储户可得本息145541.56元”。1989年的秋天,任女士买菜路过银行,看到了这则广告,任女士心动不已,虽说400元在当年也不算一笔小数目,但是如果存了30年能得到14.5万元,确实会让自己富裕很多。和家人商量之后,任女士便带着400元来到银行,把这笔在当时看起来是一笔巨款存进了银行,银行给任女士出具了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单,拿到存单之后,任女士拿回家悉心保管,生怕弄丢了。即便在自己和家人困难的时候,任女士都没有动过这笔钱,就这样30年转瞬过去,此时的任女士也变成了任阿姨,到期后,任阿姨拿着这张存单来到了银行,要求兑现当时的承诺14.5万元。银行接过存单看了又看,确定这是30年前发出去的存单,不过,银行工作人员向任阿姨解释,这张存单因受政策的调整,计算到今天大约有3000来块钱,听到10多万转眼变成了3千多,任阿姨无法接受这一答复,随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银行按照30年前的承诺,兑现14.5万元本息。银行称,双方的储蓄合同期限实际是每三年转存一次,通过十次转存满足的三十年的条件,本金400元存期三十年,三十年期满本息合计145541.56元不是存款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而是根据当时公布的利率和保值补贴利率预算的金额。因此,任阿姨的400元存款只能按照三年期限的存款进行转存,并按照当季贴息率和不同时期银行调整的利率进行计算本息,所以这样算下来,就是三千多元。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双方虽然在储蓄存单上载明存期30年,但本息表上明确说明了三年期保值储蓄,30年的定期存款系以三年定期存款为标准,三年满期后自动再转存进而达到30年存期,至此,法院认为双方发生的储蓄存款合同为三年定期存款合同。其次,银行存款利率多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三年期挂牌利率比存单约定的利率有所下调,而且银行是无权自行制定储蓄存款利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在任某在办理案涉储蓄业务时已看到并知晓“公告”及“本息表”中有关“利率和保值贴补率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当季的贴补率执行”的有关说明,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固定年利率13.14%计算利息,既不符合被告发布的公告及本息表,也不符合公布的存款利率统一标准的规定。本案中,本息表载明的存入400元30年到期后可得本息145541.56元,是假设该笔存款的利率和保值贴补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按照3年转存的方式测算出来的,是在设定状态下的一种理论数据。且在本息表下方已明确载明“此表利息是按现行的三年保值储蓄存款利率13.14%计算的,不能够将其演算结果视为对本息的直接约定。法院最终核算后得出本息合计为2662.43元,但银行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储蓄存款到期本息合计为3319.68元,据此法院判决认定银行应返还任某3319.68元,并按照逾期活期存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有人就说,在30多年前的400元的购买力,要按照今天的购买力来计算,而不是以400元的利息来算30年,这样显然对存款人不利。比如当时北京房价1500元,现在至少翻了五六十倍,那么只要也要2万元,还有人说,可以对比黄金价格,当时按照90元一克,现在是450元一克,翻了5倍,所以是2000元。那么你认为应该算多少比较合适?————————————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

#太原头条#从4月19日到20日,太原市已有数十位市民,接连遭遇缅北团伙群发虚假短信诈骗,被虚假银行网站诱导套取个人信息,钱财损失巨大。这条来自日本的群发短信提示:”“您的晋商网银手机预留信息将过期,要求客户登录完成认证"。其实际源头来自缅甸北部不法团伙,向太原手机号段群发冒充晋商银行的短信,网址高仿晋商银行,二者只有两个字母区别,极具诱骗性,提醒大家仔细甄别不要上当。

光大银行经常搞这样的小动作的,要么骗你分期能够涨额度,要么建议你买他们的保险,要么建议你把额度提出来转到指定银行卡里面当“周转金”用,之前我投诉光大信用卡工作人员诱导我办理分期和提取额度现金到指定银行卡中去,以谋求赚取高额手续费和利息。

【招商银行发布警示:不法分子以招行名义发布虚假广告】7月19日,招商银行官网发布《关于不法分子以招商银行名义发布虚假广告的通告》。通告中称:近期,我行发现有不法分子以招商银行名义通过广播电台、新闻网站等机构的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诱导客户下载非我行APP,并称坚持连续每日签到打卡即可领取不同金额的礼品。该虚假广告严重损害我行合法权益,同时给社会公众带来潜在风险。

这几年银行尽干些损事!诱导年纪大的老人不懂就暗地里给买保险。

说白了,典型的银行就是诱导老年人,这样的例子太多了,银行为了利益,很多时候根本无下限。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辽宁丹东,江大爷在银行存了12万元钱,取钱时,得知钱被买保险了,故江大爷将银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三。(来源:辽宁丹东中级人民法院)江大爷手中有点闲钱,便想着存在银行吃点利息,但工作人员告诉江大爷,有一款理财产品利润丰厚,于是,在工作人员的推销下,江大爷购买了该产品。起初,江大爷以为就是一款普通的理财产品,直到江大爷想要取钱时,工作人员才告诉江大爷,保险未到期,不能支取,若支取,则按退保处理,且会带来经济损失。为减少损失,江大爷续保两年,保险合同届满3年后,江大爷再次支取时得知,涉案保险保期为,仍不可支取。江大爷以为,银行、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有诱导和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1.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属于无效合同;2.请求退还12万元,并3倍赔偿36万元。那么,江大爷签的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呢?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江大爷在银行场所内,在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推销下,购买了保险产品,并签订了投保单,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回访问答时,江大爷也陈述,对合同的保障期间、缴费期间和缴费数额均了解。虽然江大爷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且陈述系在银行通知原告续费时,才得知购买的并非是理财产品,而是保险,为减少损失不得已才续费。但江大爷提供的银行业务凭证中,注明服务项目为“代销保险”,业务种类为“缴纳保费”,因此,江大爷应知晓自己购买的是保险产品,且在知晓自己购买的是保险产品后,仍继续缴费。根据投保单、投保声明、缴费单据、投保人承受能力评测、电话回访记录等证据,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欺诈行为。虽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银行内销售保险产品,具有瑕疵行为,但并不能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江大爷的诉讼请求。一审过后,江大爷又上诉到了二审法院,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江大爷说,在保险合同上,没有他本人签名,仅凭他在银行业务凭证中的“代销保险”业务凭证上的签名,以及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录音,就视为其已经知晓合同内容,认定案涉保险合同成立,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事实是,第一,他到银行的本意是去存款,并没有向银行提出要保险的要求,是被银行营业厅内的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误导,声称这是银行新推出的理财产品,连续存款3年赠送一份保险,然后,在未尽告知义务、隐瞒产品真实信息的情况下,诱使他作出错误抉择,错把保单当成存单赠送的附属赠品。第二,他在银行营业厅内签名的“银行代理业务凭证”单,并不是“保险单”,仅仅是一张缴费凭证,此凭证上根本没有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第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曾嘱咐他,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就是走过场,不管问你什么,你都回答:好、知道了之类的话就行”。他的回答虽然是按照业务员诱导的话说的,但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那时,他还没看到保险合同文本,谈何了解与知晓。第四,合同规定,客户有15天的“犹豫期”,如果客户在这15天的“犹豫期”内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公司会全额退款返还所购买产品的价款,否则,视为客户已认同其所销售的保险产品。但在销售过程中,业务员对于这些风险会故意隐瞒,故意不让客户了解合同文本中的详细信息。所以所有的客户都是在交费后、保险公司电话回访录音完成10天以后,才通知客户到银行去领取保险合同文本及产品的相关说明书。保险公司这样做的目的还是在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保险公司则辩称,本案江大爷主张销售保险产品时,未进行风险提示,但在销售产品当时,保险公司确实履行了适当性审查义务,江大爷亦填写了投保声明和承受能力测评,因此,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不存在违规行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江大爷欲购买理财产品是否受营业员的诱导,而两次购买了涉案保险产品。首先,根据《银行保险渠道专用投保单》的内容,明确注明了保险公司的名称,同时注明保费金额,等内容,江大爷在正反页签署了姓名。其次,在《投保人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中,江大爷再次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的内容,并签署了姓名。另外,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及投保人声明书》中,用明显加黑加粗字体载明,本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次投保的所有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事项,对前述内容,本人均无异议。根据上述签署姓名的证据及内容,江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理解和明白上述文件的内容和意义,江大爷自愿签署了上述相关合同和文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江大爷的上诉请求,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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