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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违约判刑 欠信用贷款会被判刑吗

时间:2021-06-04 18: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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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违约判刑 欠信用贷款会被判刑吗

欠花呗的钱暂时还不起,会有什么后果?

第一,不会坐牢。无论是借花呗的钱还是借其他金融机构的钱,还不起的情况下,都不会涉嫌刑事犯罪(恶意透支或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除外)。

第二,普通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还不起的借款情况下,不仅需要还本付息,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并且获得胜诉的生效的判决,并拿着生效判决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如果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债务人还不还款,则就有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被限制出入境等,对个人生活产生影响。

借了支付宝的钱还不上,会坐牢吗?

无论是借支付宝的钱还是借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钱还不起,都不构成犯罪。这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在还不起的情况下,承担得是民事违约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就算对方把你起诉到法院,并且法院也判决了,申请执行后,才会把你列入失信黑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但这并不会让你坐牢。

但在你负债过高,逾期后又处理不当地情况下,公安局是会和银行配合,对你进行抓捕和短暂地拘留,让你还款。

广州一名大学生毕业生,选择签约直播,因擅自停播并跳槽直播违反签约合同,经白云区法院一审、广州中院二审判决该大学生100万违约赔偿金#广州一大学毕业生被判赔100万# 。

@本地优质作者联盟 小编支持法院判决,对那些不守诚信不讲底线原则的个人,就该付出代价。让她们从心底里得到永久的记忆,做人不但在商场守诚信,更应该在社会上学会尊重别人。

大学毕业生刚踏入社会的时候,极易被花花世界迷惑双眼。既然选择签约公司,你就得必须信守合约规定,认真践行合约信用。不要被一时的诱惑肆意践踏合约内容,否则,就该尝尝随意任性带来的苦果。

从这个教训里,希望让更多的年轻人得到醒悟。尤其是那些准备进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们,在奋斗打拼的年龄里,千万不要有好高骛远的心态,更不要心存侥幸想一夜暴富的创业捷径。

年纪轻轻就这么背上了100万元的巨额债务,主要还是因利益驱使。吃着碗里看着锅里,站在这山望着那山高,随意变换自己的角色。这种见异思迁、漂浮不定、动辄炒老板鱿鱼的格局,早晚会栽大跟头。

年轻的大学生朋友们,对广州这位负债100万的大学毕业生,有何感想呢。

这样银行可真牛逼,

达观君

北京男子,终于攒够95万,准备买房。结果到银行瞬间傻眼。95万没了,又欠下150万贷款,逾期不还,还要坐牢。男子真是气炸了,因为整件事他根本不知道是怎么发生的。明明自己的钱存在银行,却变成零。又欠下贷款巨债。男子马上核对,是否是家人所为。结果确定不是。随后该男子报警。一查,事情马上就出真相了。原来,银行柜员王某,利用工作之便了解了该男子存款信息,随后王某联合闺蜜李某,盗走了该男子的95万存款。就在该男子认为破案了,钱款可以追缴回来时。意外又发生了。当他去找到银行时,银行却说这是王某的个人行为,并且王某已于1个月前辞职,不属于银行员工了,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男子非常气愤,将银行告上了法院。我们不经要问,银行这种做法合理吗?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再向员工追偿!而从上面的事件分析看,银行柜员王某属于监守自盗,已经触犯法律。同时储户和银行才是合同关系。银行出现问题,应该承担责任。银行更不应该以员工辞职为借口,拒绝承担责任。如果按银行的这种理由,问题员工已经辞职了,就和银行无关了。那么谁还会把钱存到银行呢?男子在此事中没有过错,但卡内钱被转走,银行属于违约,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霍先生的95万元,而那150万贷款也随之取消。

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再向员工追偿!

达观君

北京男子,终于攒够95万,准备买房。结果到银行瞬间傻眼。95万没了,又欠下150万贷款,逾期不还,还要坐牢。男子真是气炸了,因为整件事他根本不知道是怎么发生的。明明自己的钱存在银行,却变成零。又欠下贷款巨债。男子马上核对,是否是家人所为。结果确定不是。随后该男子报警。一查,事情马上就出真相了。原来,银行柜员王某,利用工作之便了解了该男子存款信息,随后王某联合闺蜜李某,盗走了该男子的95万存款。就在该男子认为破案了,钱款可以追缴回来时。意外又发生了。当他去找到银行时,银行却说这是王某的个人行为,并且王某已于1个月前辞职,不属于银行员工了,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男子非常气愤,将银行告上了法院。我们不经要问,银行这种做法合理吗?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再向员工追偿!而从上面的事件分析看,银行柜员王某属于监守自盗,已经触犯法律。同时储户和银行才是合同关系。银行出现问题,应该承担责任。银行更不应该以员工辞职为借口,拒绝承担责任。如果按银行的这种理由,问题员工已经辞职了,就和银行无关了。那么谁还会把钱存到银行呢?男子在此事中没有过错,但卡内钱被转走,银行属于违约,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霍先生的95万元,而那150万贷款也随之取消。

男子在银行存了200万,11天后去取钱,结果发现银行卡里只剩下了25元,一怒之下将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银行没有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而且委托划款委托书也不是原告签字的,于是判决银行偿还200万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河南的男子闫某在某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当天就存了200万元,在开户时并未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代扣等相关业务,也没有在柜台或ATM机办理过任何手续,可是这笔钱在此后三天的时间里,被陆续转出164笔,收款账户为某公司客户备付金,在与银行交涉无果后,闫某将银行起诉到北京丰台法院。

银行辩解称,双方是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关系,收款一方是第三方结算平台,签约商户可以通过该银行支付系统计算后向持卡人账户扣款,由于目前结算公司实控人因涉嫌诈骗被立案,原告应通过刑事退赔等途径获得补偿,在银行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的情况,不应由银行来承担这笔损失。

那么问题来了,银行在履行储蓄合同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闫某对损失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闫某在银行办理借记卡并向借记卡内存入资金,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保障存款人账户的资金安全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义务。

其次,涉案存款被扣划的关键在于委托划款授权书,庭审中闫某表示该委托划款授权书并非其本人签字,银行亦表示对该委托划款授权书的真实性存疑,但未申请鉴定,因此对该委托划款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银行在闫某并未实际真实委托划款的情况下对存款进行了扣划,违反了储蓄合同中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尤其是在短时间内,银行卡密集转账164笔流向同一账户,说明其系统控制管理存在不够完善之处,银行并未就上述账户异常行为采取通知客户等必要措施,行为有违储蓄合同中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银行在闫某未实际真实授权他人处分其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情况下扣划闫某的资金,系无权处分闫某账户内资金的行为,其应向存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告对涉案款项的转出知情,也未见闫某有授权他人委托扣款的行为,而且相关转款在短时间内全部完成,亦未见闫某存在与扣款行为相关的不合理行为。因此法院无法认定闫某在其借记卡内资金被转移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最终支持银行偿还200万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其实,银行被判偿还这笔钱的关键就在于,双方都对委托划款授权书真实性存疑,但是未申请鉴定,那么这份证据就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换句话说闫某就没有同意银行可以委托划款,因此银行的行为就违反了闫某资金安全的义务,最终被判承担了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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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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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品牌商违约致涉案合同解除,被判退全部加盟费

案号:()粤0111民初24x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公司于7月28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黄xx”餐饮项目,合作代理相关费用:指导培训费为99800元(包含甲方提供的相关产品技术培训服务费及甲方配送给乙方的合同配置设备);店务管理费6000元;代理合作期限从7月28日至7月27日。

签约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共105800元。

6月4日,原告向被告住所地寄送《律师函》通知解除协议,邮件于6月6日妥投。

6月4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7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附带合同》于6月6日解除;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058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058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6月6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被告是否有权授予原告使用案涉项目标识的问题。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第12747xx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没有包括餐饮,其余三个商标均没有提供合法的权利来源,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有权许可原告使用涉案“黄xx头像”项目标识。被告成立于4月28日,但是被告员工却对原告声称经营了,明显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宣传,未如实披露信息。被告主张合同签订后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对涉案项目标识不具有合法权利、存在虚假宣传以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合同款项及支付利息。

被告于6月6日收到《律师函》,故《合作协议书》《附带合同》于6月6日解除。

三、涉案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问题。

被告存在违约,且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全额退回原告合同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款项10580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6月6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附带合同》于6月6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合同款项105800元及利息(以105800元为基数自6月6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花呗钱还不上会怎样?

欠花呗的钱暂时还不上了会有什么影响

,第一他不会坐牢,无论是借花被的钱还是借其他金融机构的钱再还不了的情况下都不会涉及刑事犯罪

第二呢,普通的合同纠

纷,在还不起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要出借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并且获得生效的判决

第三,如果对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您还没有还可能就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禁止乘坐飞机,高铁等,记得转发,帮助更多的人。

#花呗##花呗分期##失信名单##欠钱#

江苏如皋,房东陈某因为没有钱用,于是盯上了租户陈女士,趁其白天不在家的时候入室行窃,从下半年开始到案发时,先后作案18次,总共窃得财物6000多元。案发后,陈某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目前,陈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来源:江西都市现场)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是陈某作为陈女士的房东却是“近水楼台先得月”,直接对自己的租户下手,这样的房东,以后谁还敢去他那里租房子住?那么,问题来了,即使陈某不打算偷陈女士的钱,他就可以随便进入租客的房间吗?

1、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也就是说,在承租人承租租赁物后,其按照法定或者约定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

在本起事件中,陈某作为房屋主人,其将房屋出租给陈女士后,双方建立了以房屋居住使用权为内容的租赁关系,并且,其将房屋的使用、收益权通过合同的方式转移给了陈女士。而陈女士在承租该房间后,其作为承租人有权依据双方的约定占有并使用该房间,并对自己占有使用的房间享有私人空间及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也是为何房东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租客后不得随意进入租客房间的主要原因。

2、非法进入租客房间,即使是房东也有可能会涉嫌违法或者犯罪。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很多房东以为自己的房子即使租出去了也有权进入租客的房子,其实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租客虽然只享有使用权,但是在双方的合同期限内,房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恪守双方约定,否则其擅自进入租客房间的行为既可能构成违约,也可能会涉嫌违法或者犯罪。

如果房东在未经过租客许可或者在未通知租客的情况下,通过备用钥匙等方式进入租客房间,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那么根据我国《宪法》《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房东的行为很可能会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或者按照治安案件予以治安处罚。

3、在本起事件中,陈某作为房东非法侵入租客房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其通过非法方式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不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同时,因其连续入户盗窃陈女士财物18次,符合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多次盗窃的认定条件。此外,因其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了6000多元,该数额已经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数额较大标准。据此,应当对陈某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

对此,你是如何看待的呢?欢迎在评论下方留下你的观点。

#房东半年偷了女租客18次后被判刑# #南通头条# #爆料#

【珍溪供电所基于合同约定对罗传坤的违约行为做出相应处理并无不当。】很多人纠结于偷电罚款太多了,其实根本没读懂,罚款那是凶手自己认为那是罚款,实际上法院这里已经解释了,是“违约”,是违约金,而且并不不妥。-------成年人应该知道了,偷别人东西,可不是偷了一万还一万就能了事的,何况还有合同约束,那就要按合同来了。而且,偷东西可是实实在在要坐牢的。(供电所不追究没报警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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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长查获鱼塘老板窃电,拒分期支付电费办公室遭捅20刀身亡,凶手辩称对方有重大过错,一审判死刑已上诉

1998年12月31日,广东湛江李某良邀请被害人李某波帮其追讨欠薪,并承诺追讨到欠薪后给李某波50元作为报酬。但李某良拿到250元欠薪后,只给了李某波30元作为报酬,李某波因此产生不满。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良与李某波再次发生争执,李某良右手持刀连续多次用力扎刺李某波多个关键部位22刀,导致被害人死亡,随后逃匿,20多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判处死缓。 #男子因20元22刀刺死他人被判死缓#

【法律说】

仅仅因为20元的财产纠纷,犯罪嫌疑人就痛下杀手,将被害人杀死,并潜逃20多年,人生有多少个可以重来,因为20元钱损失了20多年的美好时光,并且还要继续在监狱里面继续服刑,确实划不来。

1.被害人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或法律,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客观上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被害人虽然事先答应给付50元的报酬,但是后来却反悔,从道德上来说,确实是言而无信,不讲信用,但是,这种不讲信用的反悔行为,属于一种违约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达到足以引发犯罪案件发生的程度,而且该违约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害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2. 犯罪嫌疑人是否该杀?

犯罪嫌疑人虽然当时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是由于当年已经立案侦查,其一直在逃亡,在20多年后才归案,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具有

一定的责任,而且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对方谅解,因此,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死刑缓期执行的话,即使最大限度的减刑,也要在监狱服刑十几年。

冲动是魔鬼,因为一时冲动,毁了两个家庭两个人的美好人生,这件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沉重的思考,遇到矛盾,千万不能意气用事,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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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骗走了我的钱,你们必须赔!”吉林省延吉市,卢某取钱时,发现自己的100万元存款已经被银行工作人员李某转走。遂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归还本金及利息。(案例来源:吉林省高院)

卢某是韩国友人,在中国已经居住超过。

事发当天,卢某准备将100万元人民币存到银行,但是其不懂中文,于是找到熟在银行工作并懂韩语的熟人李某帮忙。在李某的帮助下,卢某顺利将钱存入银行。

但是离开柜台后,李某告诉卢某还需要在自助机处理一下,才能完成全部存款的程序。

卢某相信了李某,听从李某的指挥,在自助机上将100万元分5次转到李某的卡内。卢某由于不懂中文,对此浑然不知!

卢某需要用钱取款时,发现钱已经没了,于是报警。

外国友人第一次存款竟然被骗,事关重大,警方迅速出击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因为诈骗罪被判刑,并责令退回100万元。可是钱已经被李某挥霍,只能退回几百块钱。

卢某想要的是钱,既然李某没有钱,那么银行肯定有钱。

他认为自己在银行存款被银行员工诈骗,银行应当负责,于是卢某决定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本金及利息。

卢某知道和银行打官司,想赢十分困难,于是聘请了律师,做好准备。

在法庭上卢某及其律师认为,

1. 李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内对卢某实施诈骗,银行存在管理漏洞,应该承担责任。

卢某作为外国人,存款业务属于特殊业务。按照规定,银行应该有专门人员与其对接,提供翻译服务。银行不仅未提供,而且任由李某进行翻译和指示操作,足以让卢某相信李某具有职务权限且是合法的。

2.《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卢某将100万存入银行后,双方建立储蓄存款合同,银行负有保障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以及返还储户存款的义务。

也就是说,卢某的钱存到银行后,银行就应该负责钱的安全,现在钱在银行被骗了,银行就应该赔偿。

3.卢某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银行作为专业的储蓄机构,普通人员给予对银行的信任,接受其职工的指导办理储蓄业务是十分常见的情形。

本案中,卢某给予对银行的信任,接受李某的指导是正常行为。如果李某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卢某肯定不会接受他的指导。所以,卢某已经尽到注意义务。

银行却有不同的说法,辩称,

1. 李某实施的诈骗行为与银行无关。

本案中,李某是行政管理岗位,而非具体操作类岗位,不能开展存储业务。卢某之所以听从李某的指令进行自助操作,也是基于对朋友的信任,而不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

2. 卢某存在重大、明显的过错,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无权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卢某在被李某诈骗过程中未尽到一般人的合理注意、谨慎义务,任凭李某指挥输入密码,导致最终被骗。

3.银行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向卢贤顺承担责任。

本案中银行按照规定给卢某发放了银行卡,而且离开柜台后,卢某亲自通过自助设备转账给李某,与银行无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银行应该负全部责任。

首先,银行未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卢某在办理存款时,其不懂中文,银行应该通过正确途径告诉卢某注意保护存款安全,然而银行并未进行提醒。

其次,银行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银行对工作人员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导致李某损害存款人的利益。

第三,卢某没有过错。作为普通客户,卢某在银行专业化的工作流程、现代化的科技服务面前,只能被动地听从银行工作人员的安排,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指示流程办理业务,其对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不应对案涉存款的损失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银行在判决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卢某本金及利息。

3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是二审法院认可一审判决,维持原判。

大家认为银行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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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娓娓道法,用真实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头条创作挑战赛##普法行动##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近日,广州大学生被法院判支付违约金100万引起网友热议:

一方观点: 大学生涉世未深刚步入社会,100 万惩罚太重,能赚几个钱?可能会毁了这个人的一生啊!

另一方观点:既然都是成年人了,而且又接受过大学教育,最基本的契约精神得遵守!法院判的没错!

原来广州某大学毕业生与某公司签约直播,但是该大学生严重违约@本地优质作者联盟

大学生小娟与公司的签约约定:不得同时在任何其他平台参与直播及任何其他形式的线上及线下活动,否则应向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后来小娟绕开公司私下接触其它公司,擅自停播并跳槽。

所属公司愤而起诉。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近日一审、广州中院二审后判决:解除协议、小娟要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大学生刚步入社会,这可能是最深刻的第一课吧?契约精神,职业道德不能因为你是大学刚毕业而网开一面!对于合同签订之前,初入社会的大学生们要对条条框框逐条核对清楚,也可以请专业人士看过,再签约也不晚呀!

#广州一大学毕业生被判赔100万#

#同学聚会身亡27人全被判担责#

据裁判文书网()浙0604民初9325号判决书显示:2月20日晚,张某与27名同学聚会,席间张某大量饮酒,餐毕独自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死者家属遂将聚会的27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费等各项损失368375元。法院最终判决其中7名被告承担每人5250元的赔偿金,13名被告每人承担3150元的赔偿金。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致死,死者家属要求聚餐者承担赔偿责任。从情感道德角度看,即使没有法院下判决解决纠纷,聚餐者也会给予受害者家属人道主义的抚慰金。但问题是,受害人家属寻求法律救济,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大家会持有不同的观点。

本案中,法院判决的理由是:

1、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各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

2、受害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而且该行为会给其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危险,但仍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并因此导致交通事故死亡,其本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其对自身对死亡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3、作为共同饮酒、就餐者,在共同就餐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安全保障义务,即共同用餐、饮酒人在用餐过程中对其他共同用餐人的饮酒行为负有提醒、劝阻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扶、照顾、护送的义务,护送义务即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安全不构成威胁的环境之下。本案中的众被告虽没有劝酒行为,但也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善意提醒和护送义务,其放任受害者独自离开,对其发生意外存在一定过失,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日记认为,该段论理很有说服力,但对于赔偿责任的规则来源问题少点笔墨,感觉逻辑性不是非常自洽。

法律上讲,“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为增进私人友谊或基于善良风俗实施的欠缺效果意思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的双方行为,其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在于:当事人做出行为时,彼此之间不具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

结合本案,就是共同用餐人之间是基于亲密的同学关系一同用餐,彼此之间没有对如果喝了大酒发生人身伤害的结果还要进行赔偿的任何想法,否则可能当事人就不会组织聚会了,所以,这种共同就餐行为之间的彼此提醒照顾,并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也不应把情谊行为当作合同约定处理。

因此,法院判决说共同就餐是“先行为”,而彼此照顾是“附随安保义务”,似乎是将该共同就餐解释成为合同行为了。按照法官的逻辑,既然是合同行为,那么对于违反义务的违约者而言就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死亡原因是饮酒直接导致疾病身故,否则共同用餐者就应该将其安全送回家交给其家人继续看管,才能算完成安保义务的履行。

所以,本人认为法律对本案这样的“情谊行为”本来不应直接干预,因为当事人之间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但从共同用餐者彼此的关系看,大家是基于同学的信赖关系而形成的情谊行为,如果基于信赖原因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彼此之间确实形成了债的关系,法律对于债务关系调整是有正当性的。

要求共同用餐者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彼此信赖关系而产生的相应合理注意义务,该义务的边界在于一个理性的善良的人能够正常履行的能力和态度,而不能过多奢求类似合同义务那样高度的注意程度。

本案中,共同用餐者确实是应该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受害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该责任应该承担多少,确实是众说纷纭,值得法律界继续探讨。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车本来就容易出事故,涉嫌危险驾驶罪。无论法律如何对受害者提供保护救济,都无法还原一个鲜活的人生和一个美满的家庭。酒,还是不喝的好。

#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我是@律师日记,每天学习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逻辑推演。欢迎大家关注、评论、转发。

#轻兵器科普##轻兵器爱好者#北美报哥认罪,坐等11月量刑,最少也要坐牢51个月!其承认的两项罪名中,一项是非法持有未注册武器(在未有相应执照的情况下自制并持有短枪管步枪),另一项是合谋罪(涉嫌信贷违约和信贷欺诈,与其合伙人合谋欺诈联邦小额贷款,且违反了海外投资人不得超过50%股权的规定)。两项罪名叠加,刑事犯罪等级达到24级(据说重罪中也算是中高等级),联邦法庭最低将判处其51个月刑期,且由于联邦司法部直接介入,轻判机率几乎没有。#报哥#

本来30万就能解决的事,现在要坐牢!11月25日,福建泉州,在一处十字路口,一辆高速行驶的轿车与电动车发生猛烈碰撞,电动车被撞出数十米远,驾驶员当场昏迷躺倒在地。轿车司机短暂犹豫后,可能发现路口红绿灯尚未启用,于是快速驶离。

网友说,这司机摊上大事了,确实如此。

从视频来看,该路口红绿灯尚未启用,不能确定轿车和电动车是谁违反了交通规则,电动车有横穿机动车道的嫌疑,轿车司机通过路口明显车速过快,双方均存在违章。因此很可能要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负事故同等责任,逃逸是最愚蠢的行为,或许很多人不明白这意味着什么,在这里做个解释,一定要牢记。

第一,《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有以下几个条件,满足其一即追究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一是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二是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3人以上;三是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四是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严重超载、事故后逃离现场的。

第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1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综合以上两点,本案中的司机如果不逃跑,该案只属于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就可以了。

如果他不逃逸,负事故同等责任,就算电动车司机死亡,他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要死亡3人以上才构成犯罪。

现在他逃逸了,就要负事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只要导致1人以上重伤,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看这撞击程度,电动车驾驶员很可能已经被撞成重伤或死亡,所以轿车司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有3个量刑层级:只要不逃逸,无论多严重,都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轿车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至少要被判3-7年有期徒刑。如果因为他的逃逸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没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则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要被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电动车司机当场死亡的,轿车司机逃逸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还是只判3-7年有期徒刑。

不管怎么说,本来这就很可能就是一个民事赔偿案件,如果电动车驾驶员没有死亡,轿车司机赔偿30万元就可以了,如果电动车驾驶员死亡了,则按照当地人均年收入计算赔偿金额,一般在80-150万以内,而且这个赔偿也由保险公司承担。

现在轿车司机的逃逸,其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保险公司也不再负责事故理赔,因为轿车司机的逃逸扩大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构成违约,所以给电动车司机的赔偿大部分需要轿车司机本人承担。

这个案子有两点警示:

第一,不管有没红绿灯,驾驶车辆通过路口一定要认真观察减速慢行,遵守交通法规是我们对自己、对家人的负责。

第二,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靠边停车,立即拨打报警,救助伤者,任何企图逃避责任的行为,都是在把自己推向犯罪的深渊。

最后想说,网友说的很对,本来30万就可以解决的,最多就是在加上3年有期徒刑,现在要坐7年以上,不明白为啥要逃。

何况现在路上都是高清摄像头,逃逸成功的概率是零,逃逸有用么?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关注@夏天说法,看案例,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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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首付745万的房子没了还要赔近500万

最惨买房人

上海一名女子购买一套1500多万的房产,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尾款,她被判需要付卖家违约金等费用近500万元。

实践中,房贷因为各种原因而延期的情况多了去了。难不成买房人要不全款买房,要不就得冒着批不下房贷就巨额赔款的风险?当然不是,但凡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有个律师把把关,都会对合同中违约条款进行风险评估,提醒这女孩要约定银行不批贷的情况下,买方的免责条款。本案中,这种任人鱼肉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是能随便签的吗?

除了这方面的约定,买房合同中的各种坑还涉及方方面面,一着不慎便面临巨大的损失。所以这种大额财产的合同,别想当然的信了中介拍胸脯的保证,找律师把控一下风险还是很有必要的。人家普通公司几十万的合同都有法务审核,买房几百万几千万的合同不防范法律风险,岂不是顶着风险做买卖,一不小心就做“慈善”去了。

大瓜来了,长沙黑心车商扣客户5.2万不退。我来跟你们聊聊来龙去脉,持续更新!

这个客户四月份的时候找我订过一台的奔驰C,后面因为上海疫情,全额退款。8月又在我这边定了另外一台奔驰C,17款顶配四驱长轴,成交价20.6做按揭。

按揭做的差不多了,他突然说原定的20.6万需要我帮他还利息,贷款15万,贷款三年的利息需要我来给他出……然后又说他能接受2.9万的利息,多余部分让我出。就觉得很莫名其妙,肯定就拒绝了。后面他可能觉得这样闹没意义,就转口说让我车价给他优惠点,按揭都做下来了,他说这个车他只接受18万购买。

我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一切都是莫名其妙。最后协商是给他多提供两年质保,我以为一切搞定了。没过几分钟他打电话威胁让我在网络渠道做不下去,让我退款。真实原因大概就是20.6的车,首付5.6,贷款15。他个人征信一般,只能贷13,拿不出多的两万跟保险等费用。退款从始至终没有一句好好协商,第一句话就是让我全额退款。车辆根据他的要求整备好,然后按揭的也都做好了。临时不要车,还恶言相向,说5.2万的款,退他5万,2000就当喂狗。一口一个让我混不下去,我听得烦了,就拒绝电话沟通,让他微信打字。

因为你们都喜欢看车贩子不人道的一面,截图呢我尽量截取我不人道的一面,让你们看个乐。全程我无数次劝他,不要说不着边际的话,他一定觉得这样说能够吓到我,一会儿说他坐过牢,什么都干得出来。一会儿说报警让我坐牢,这种话吧我越听越烦。但是依然配合,下午他去派出所,跟警察谎称我是诈骗,警方也第一时间跟我联系,了解事情原委。大概沟通清楚以后,警方还是出面打电话沟通协商,到这个时候他还是觉得我是诈骗,要求全额退款还要求警方把我抓起来坐牢……

警察也没心思继续耽误,就结束了这个协商。然后他回去了又一次各种威胁,我这个人最听不得威胁,跟我好好说话的我客气万分,这种我不可能有太多好话。已经两次违约,第一次违约是疫情,全额退款没有二话。第二次违约觉得我好说话,恶语相向,社会底层的逻辑思维,根本没有任何道理,还觉得自己受了莫大的委屈,觉得自己挺牛逼。你们看后续吧,持续更新,如果有什么建议,也可以聊聊。

全国首例!烂尾后不用继续还贷,这预示了什么?

今年2月,浙江嘉兴法院的一场判决让房贷问题冲上了热搜,因为该法院的判决书,让一位购房者,不用再背负因开发商跑路,遗留下来的天价银行贷款了。

而这次的判决结果也属全国首例,在当前的房地产环境下,又预示了什么呢?

事件缘由:,这位购房者购买了嘉兴的一处房产,因为该房产为预售房,需要等几年才能交房,于是就先交了首付,办了手续,并从银行贷款392万,随后就是每月的正常还款。

但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房子依然没有建好,而且干活的工人也越来越少,四处打听后,得知开发商资金断裂,现在都没钱支付工人的工资。

于是,联合其他业主向开发商讨说法,经过几轮交涉后,开发商答应会继续建完,并商定了推迟交房的时间。

实际这时的开发商已经处在破产的边缘,即使答应下来的,也只是安抚民众的情绪而已,在底,开发商正式宣布破产,该楼盘再也无法复工了。

听到这个消息,业主们近乎抓狂,但当下也只能想办法,尽可能减轻自己的损失,开发商已经指望不上,那就试着在银行贷款上找突破,争取减掉这笔负担。

于是他们就选择了停止还贷,来迫使银行妥协,结果被银行一纸诉讼,告上法庭,其一审的判决结果,因为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违约,银行方面并没有违反相关法规,需要业主继续偿还贷款,并支付额外的利息,还要被上失信人名单。

这样的结果,不仅没有躲掉贷款,甚至付出的代价更大了,经过商议业主又向法院提出了申诉。

在今年年初,上诉请求被通过,在二审的判定上,逻辑发生了大逆转,一是法院认为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是格式条款,减轻了银行的责任,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被判无效。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的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或买受人。”

也就是说,银行败诉,业主无需归还剩余贷款本息,由银行向开发商追偿。

等待了8年,不仅赔了首付,还有8年的利息,经历两场官司,还背上了失信人记录,但这已经算是很好的结果了,至少比那些要一直背负贷款的人强多了。

从目前国家不断推出对新房的政策力度,对开发商已建项目的贷款放松,和对刚需和改善的补贴优惠,就可以看出,既要拉动这个产业,也要竭力避免“烂尾楼”的出现。

而对所有参与者的拯救优先度,明显是业主>银行>项目>公司>房企老板,也就是说,在开发商还有土地,有项目做抵押的时候,优先会保护业主和银行,如今市场是供大于求,只有这样,才能稳定住人们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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